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田間試驗之申請 ( 105 年 01 月 27 日)
第13條
國內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移出實驗室前,或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自國外引 進輸入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實施田間試驗。

國內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於實驗室或田間試驗階段,為研究交流目的展示 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為法人者,其登記證明文 件及其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交流展示機構出具之邀請或合作同意文件。

三、展示計畫:包括展示之物種資料、基因轉殖來源、特性、功能機制、 數量、地點、期間與管理人員簡歷冊及運輸路線、方式等相關說明資 料。

四、安全防護計畫:包括展示期間、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發生逃逸 、遭竊、物種雜交、大量感染疾病或天然災害等情形之緊急應變處理 及通報主管機關流程等相關說明資料。

前項展示地點位於國外者,申請人應同時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 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輸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