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8條
漁業人或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第二條第二款所定珊瑚漁船 :

一、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

二、有第十七條各款廢止珊瑚漁業兼營許可情形之一。

三、曾受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處分。

四、未取得前一年度兼營珊瑚漁業之許可。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 日以前申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