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20條
未經許可兼營珊瑚漁業者,依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及 第六十八條規定,撤銷漁業人漁業證照及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 漁船船員手冊,並得沒入珊瑚漁具及船上所有珊瑚漁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