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19-1條
未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或違反第十六條之一規定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 回漁業人漁業證照及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 下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