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珊瑚漁業兼營許可,並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撤銷漁 業人漁業證照及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未在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作業海域作業。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指定期限內返港。

三、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填報漁撈日誌。

四、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完成捕獲種類及數量核對前即逕行卸貨。

五、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方式交易捕獲之珊瑚。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公務船舶登船檢查或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檢查員執 行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