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17-1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新建漁船申請許可兼營珊瑚漁業者,總噸位不得超過依 規定核定之汰舊噸數百分之九十;建造後總噸位低於一百者,其新船總長 度應少於二十四公尺,漁船建造後總噸位低於二十者,其新船總長度應少 於十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