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珊瑚漁船之漁業人應拆除珊瑚採捕設備:

一、未取得當年度兼營許可。

二、為珊瑚資源保育目的,中央主管機關不再核發兼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