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11條
珊瑚漁船限由宜蘭縣南方澳漁港、澎湖縣馬公第三漁港或高雄市旗津漁港 進出。

珊瑚漁船出港前,應向當地區漁會通報作業海域並啟動船位回報器,經海 岸巡防機關向當地區漁會漁業通訊電臺所設岸上接收中心(以下簡稱岸上 接收中心)查詢並獲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

珊瑚漁船出海後,應每小時向岸上接收中心回報船位,岸上接收中心無法 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應即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令該 漁船返港修復,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作業。

珊瑚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