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10條
珊瑚漁船於許可期間之出海作業日數,不得超過二百二十日;其捕獲量以 二百公斤為限。

全國每年度珊瑚總容許捕獲量以六公噸為限,並於總捕獲量達五點四公噸 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自公告日起算七日後不得作業。

前二項所稱捕獲量,指起網之捕獲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