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9條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從事洗魚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因犯前項之罪者,除依前項規定 處罰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中華民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 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犯第一項之罪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