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 105 年 07 月 20 日)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外:指非屬我國領海及專屬經濟海域之海域。

二、投資:指將資金、捕撈工具或設備及權利等具有一定金額或比率以上 之財產,單獨或共同經營漁業。

三、經營:指以自有或租賃之漁船從事捕撈、買賣、運送及進出口漁獲物 或漁產品之營運。

四、從事漁業:指以自有或租賃之漁船為捕撈、買賣、運送及進出口漁獲 物或漁產品之行為。

五、洗魚:指下列各目行為之一:

(一)以我國籍漁船名義,販賣或轉讓非我國籍漁船捕撈國際漁業組織所 規範魚種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二)以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漁船名義,販賣或轉讓其他漁船 捕撈國際漁業組織所規範魚種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六、關係人:指持有或保管漁船之漁獲數量、作業期間、漁具、漁撈方法 及有關其投資或經營資料之人。

前項第二款所定一定金額或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