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6條
申請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之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籌辦許可,經審查通過後,發給籌辦許可文件:

一、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二、漁船總噸位未滿二十者,檢附小船執照影本;二十以上者,檢附船舶 檢查紀錄簿及船舶檢查證書影本。

三、漁船設計圖說四份,並標示養殖活魚裝載艙間。

四、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符合航行安全結構穩度之認可文件三份。

前項漁船須改造船體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申請漁船改造。

經核准改造作為活魚運搬船者,其改造後增加之噸數得免補足汰舊噸數, 亦不得作為汰舊噸數使用;另丈量後總噸位超過一百時,不受漁船建造許 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七條第二項限制。

第一項籌辦許可期間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