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4條
活魚運搬船之國內裝卸港口,以臺南市安平漁港、臺南市將軍漁港、高雄 市旗津漁港、高雄市興達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屏東縣枋寮漁港、 屏東縣小琉球漁港、澎湖縣馬公漁港、澎湖縣七美漁港及澎湖縣竹灣漁港 為限。

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臺灣本島及澎湖以外地區者,以大陸或香港地 區為限。

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 區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許可。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或香港地區回航時,不得裝載任何物品,並應直接航行 至原出港之漁港進港及接受海岸巡防機關檢查,航行中不得靠岸或停靠海 上箱網養殖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