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3條
活魚運搬船限運搬與該船漁業人簽訂共同合作運搬同意書之養殖漁民自行 生產之養殖活魚。

前項活魚運搬船運搬石斑魚至大陸地區,其生產之養殖場,應以經中央主 管機關對其生產作業管理事項審核通過,並登錄合格名單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