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17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作業許可:

一、從事走私或偷渡,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 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三個月以上。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