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15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 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作 業許可: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規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