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11條
活魚運搬船出港前,應向當地漁業通訊電臺(以下簡稱通訊電臺)通報出 港,並啟動船位回報器,經海岸巡防機關向通訊電臺查詢並獲確認其船位 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活魚運搬船出港後,需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狀態及每二小時向通訊電臺 回報船位;返港後應向通訊電臺通報,始得關閉船位回報器。

通訊電臺無法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應即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命該 活魚運搬船返港修復,在未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二小時向通訊電臺通 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修復船位回報器前,不得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