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10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於每航次出港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資訊系 統填報並列印裝卸清單,於進出漁港時,由海岸巡防機關檢查。

前項裝卸清單內容如下:

一、漁船及船員資料。

二、已簽訂共同合作運搬同意書之養殖漁民基本資料、裝載養殖活魚種類 及數量。

三、裝載港口或海上箱網養殖地點。

四、出港日期。

五、卸魚港口,包括國內、大陸或香港地區港口,或海上箱網養殖地點。

六、預計卸魚時間。

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大陸或香港地區港口者,漁業人應於每月十日 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每航次出港之裝卸清單、魚貨交易證明及共 同合作運搬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