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 102 年 04 月 02 日)
第5條
電臺應全天候守聽,當接收漁船海難呼救訊息,應即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 指揮中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主管機關、遇難漁船所屬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及漁船轄屬區漁會。

前項所定各救援機關、中心接獲漁船海難通報,應依權責指揮派遣航空器 或艦艇前往救援,並將救援措施透過電臺通知遇難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