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 102 年 05 月 02 日)
第9條
漁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者,應先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 各款規定文件及下列文件,投資漁會為同一直轄市、縣(市)者,送直轄 市、縣(市)漁會主管機關審核同意;投資漁會跨直轄市、縣(市)或為 全國漁會者,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一、被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年度參照商業會計法之財 務報告。

二、被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文件及最近三個月之繳稅證明。

三、被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經理人、技術、生產、市場、財務、營 運及研究發展計畫之評估。

被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因前項投資,致其公司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本 項同意文件核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司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並 於變更登記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前項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辦妥股權轉移後之股東名簿。

四、股東繳款證明。

五、因增資發行新股後召開之股東會議事錄。

六、董事會議事錄。

七、董事與監察人名冊,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

八、經理人名冊,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

屆期未完成前項規定者,除經前項主管機關同意展延外,主管機關得廢止 其同意。

前項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漁會撤回依第一項提出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應檢具撤回申請書及會 員(代表)大會決議書,送第一項原受理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