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 102 年 05 月 02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事項,係指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項目符合本法第四條所 定漁會任務,且新設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