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 102 年 05 月 02 日)
第13條
漁會指定選、聘任人員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法人代表,其配偶、二 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公司之董事與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