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 105 年 07 月 13 日)
第13條
現任漁會總幹事依前條辦理屆次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且其品德操守無 不良紀錄之績優者,申請登記為原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主管機關應予優先 評定為合格人員,除其他候聘人依第十六條評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者外, 不再遴選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