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 105 年 07 月 13 日)
第10條
漁會理事會召開聘任總幹事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 點連同敘明聘任總幹事之議程,以書面通知理事,並報請主管機關指派指 導員列席。

主管機關應指派指導員列席漁會聘任總幹事之理事會會議。

漁會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聘任總幹事表決票,蓋用各該漁會圖記,並於 開會當日交予指導員查驗無誤後,點交漁會保管。

漁會召開聘任總幹事理事會會議時,出席理事應親自簽名領取聘任總幹事 表決票,並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表決票上以記名行之。

漁會應於前項聘任總幹事表決票開票完畢後,當場將各出席理事之聘任結 果記明於聘任總幹事表決紀錄表一式二份,一份記載於會議紀錄為附件, 另一份併同聘任總幹事表決票集中包封並於封面書明漁會名稱、屆次、種 類、表決票張數及年、月、日,由指導員會同會議主席驗簽後,交由漁會 妥為保管,並於次屆總幹事完成聘任後銷毀之。

漁會完成總幹事之聘任後,應將受聘總幹事名單函報該管主管機關,並副 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上級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