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43條
漁會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連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 ,提出會議後,除應得原連署人全體同意外,並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 無異議,始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