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40條
漁會查明罷免申請書連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漁會提出罷免申請書之日起 三日內,經原連署人申請撤回連署後,不足法定人數者,應於收到該申請 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之,並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