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37條
漁會選任人員因故辭職,應以書面向漁會提出,辭職書送達漁會時即生效 力。漁會應向主管機關備案,並向原選出單位或會議提出報告。

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 參加原任職務之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