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36條
漁會改選後之首次理事、監事會,應於會員 (代表) 大會選舉投票完畢之 日起十日內,分別由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由出席會議之理事、監 事互推一人為主席,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逾期不召集或原任理事長、 常務監事無法行使職權時,由主管機關指定原任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