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31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在開票結果宣布後,如有異議,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向 主管機關申請核辦,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分區投票選舉者,應於當 場以口頭或書面向指導員申請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應於接受前項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核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