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30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眾唱名開票,並由會議主席或 指導員當場宣布開票結果。但發現有舞弊或違背法令情事時,會議主席經 指導員同意或逕由指導員於投票完畢後,宣布將票匭加封,並報主管機關 核辦。

會議主席未於當場宣布開票結果時,得由指導員代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