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8條
漁會選舉之投票方式如左:

一、漁民小組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二、漁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漁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投 票法。但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主張,得採用無記名限制 連記投票法,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

三、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