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6條
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書明理由通知本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漁會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 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時副知候選人,並由漁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及書 面通知候選人。

漁會為審查選任人員候選登記資格,應洽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票據交換所及司法、檢察、警察、戶政等相關機關(構)依法提供候選登 記人之債信、刑案、素行及戶籍等資料,並副知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 )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