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 102 年 08 月 08 日)
第8條
互助經費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任務。

二、財務困難漁會之推廣及業務發展工作。

三、配合政府漁業施政計畫。

前項經費之運用方式,包括經費補助及貸款利息差額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