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 102 年 08 月 08 日)
第6條
各級漁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互助經費撥交全國漁會,並將訓練經 費撥交辦理漁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各設專戶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