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 102 年 08 月 08 日)
第11條
漁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對訓練經費之運用,應徵詢各級漁會訓練需求後 ,據以擬訂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動用之。

前項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經核准後,應公告及上網週知各級漁會。

漁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訓練方案或年度專 案計畫工作報告,併同經費收支綜合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