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 102 年 08 月 08 日)
第10條
互助經費之運用,審議小組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將該年度工作報告及 經費收支綜合報表,送由全國漁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及上網 週知各級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