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考核辦法  ( 105 年 01 月 28 日)
第3條
漁會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十分以上列優等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乙等,六十分 以上未滿七十分列丙等,未滿六十分列丁等。

漁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年度考核成績不得評定為優等:

一、年度決算虧損。

二、漁會人員有人謀不贓、營私舞弊、盜用公款情事,經提出民事或刑事 訴訟判決確定。但漁會自行查報者,不在此限。

三、漁會信用部辦理業務,有農業金融法第三十條所定情事,經中央主管 機關停止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分部主任之職權或解除其職務。

四、漁會信用部辦理業務,有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 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停止漁會信用部部分業務。

五、其他違反漁會法、農業金融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重大缺失事項 。

漁會違反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拒絕聘任新進聘任人員 考試合格者,當年度考核成績不得評定為甲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