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總則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漁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3條
漁會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入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 帳。決算時收入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予以調整分錄。

第4條
會計期間內支出應與其收入相配合。

第5條
會計方法之採用,於各會計期間均應一致,有變更時,應予說明並分析其 差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