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財務及會計處理準則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91條
漁會經營專用漁業權,其經費所出所入列於服務事業部門;經營定置漁業 權或區劃漁業權,其經費收支列於經濟事業部門。

專用漁業權補償費之所入,其所出項目應限於辦理漁業資源復育及漁業公 共設施。

前項補償費所入經費於本年度決算後,其結餘應於次年度轉入專案基金專 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