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財務及會計處理準則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88條
設有辦事處或分支單位者,應設置會計帳簿分別計算收支盈虧,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其資金運用由漁會統籌調度。但業務簡單之辦事處或分支單位 ,其會計處理事項得由漁會合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