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財務及會計處理準則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87條
各種憑證、帳簿及報表自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日起算,其保存年限分 別規定如下:

一、永久保存者:有關尚未清結消失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與各項會計帳簿 及財務報表。

二、保存十年以上者:

(一)序時帳簿及日計表。

(二)總分類帳。

(三)資產負債及收支明細分類帳。

(四)各項重要備查簿。

(五)決算報告。

(六)各種會計憑證。

三、保存五年以上者:各項普通備查簿。

四、保存二年以上者:各項日報、旬報、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規定保存年限,得按事實需要酌予延長。

凡屆滿第一項規定保存年限之憑證、帳簿及報表,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 點驗,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得予銷燬。

預決算案及其他與財務會計事項有關之重要資料,應由會計部門立專卷妥 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