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財產管理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62條
財產之折舊除經費所入所出會計類及接受捐贈所獲固定資產外,應依行政 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使用年限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列為費用處理:

一、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為二年以內。

二、固定資產之價值在新臺幣八萬元以內。

財產之折舊,應按月計提。

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