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財產管理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62條
財產之折舊除經費所入所出會計類及接受捐贈所獲固定資產外,應依行政 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使用年限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列為費用處理:
一、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為二年以內。
二、固定資產之價值在新臺幣八萬元以內。
財產之折舊,應按月計提。
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