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財產管理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57條
漁會處分財產所得之價款,超過帳面淨額及處分財產各項費用之剩餘價值 ,應悉數轉入資產公積;低於帳面剩餘價值時,以其差額列入資產公積沖 減,如資產公積無餘額時,以整理支出或其他所出科目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