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財產管理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56條
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購置之財產,其列帳科目規定如下:

一、專案補助者,應以專案計畫所出科目列帳,並列入捐贈公積科目,以 同等金額列入固定資產科目。

二、自籌經費者,應以其他所出-購置費科目列帳,並列入資產公積科目 ,以同等金額列入固定資產科目。

三、補助經費或承受捐贈者,列入捐贈公積列帳,並以同等金額列入固定 資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