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財產管理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54條
購置、營繕或處分財產均以公開招標為原則,招標時由監事會監察之,其 結果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公開招標應比照政府機關規定辦理,其價值在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下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用比價或議價為之:

一、營繕或購置財產所需之特殊設備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地區僅有一 家。

二、營繕或購置、處分財產經登報招標二次僅有一家參加。

三、購置財產無完全相同之程式可資比較。

四、經理事會通過且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特殊原因。

經濟事業及金融事業之其他特殊固定資產之購置,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應 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