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財產管理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52條
漁會固定資產淨額不得超過其淨值加上長期借款總額。但因購置或汰換安 全維護或營業相關設備,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金融事業之固定資產淨額,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