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決算編審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49條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年度決算盈餘於彌補各該事業部門累積虧損後及提撥 各該部門事業公積,餘應撥充為漁會總盈餘;各事業部門撥充漁會總盈餘 於彌補其他事業部門之虧損後,餘依漁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比率分配之, 並在各該部門設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