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及獎懲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63條
漁會員工有違法失職,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者,漁會應依法辦理並進行追 償,如有延誤,由總幹事負責;總幹事由理事長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