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及獎懲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60條
漁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在職務上有重大改進或發明,貢獻漁會。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消弭或減輕漁會損害。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漁會。

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

五、遇意外事故,應付得宜或奮勇搶救,減少漁會損失。

六、維護漁會財務,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