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及獎懲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55條
漁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會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 他不利之處分: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請求。

二、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而由漁會給予公傷病假。